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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83 号法律第 35 条(第 821/98 号法令及其修改案所规定的文本)授予本联邦行政当局权力,以核实有义务或负责的人对法律、法规、决议和行政指示的遵守情况,规定:这一目的有权收集与其经济、财产和金融活动相关的数据。 本组织的永久目标是优化监督职能,实施新技术,使系统地、事前评估其管理者的行为成为可能。 通过第4,294号总决议,批准“金融经济能力系统”(CEF系统)作为税收、税收、海关和社会保障资源管理中风险管理的工具之一。 该系统基于纳税人本人和/或第三方提供的有关其经济、财产和财务状况和活动的数据,并且其产生的结果代表了纳税人执行某些经济活动的能力。
行为及其税务后果或外贸业务。 通过联邦税务总局和商务部第4,185 号联合总决议及其修正案,创建了“综合进口监控系统” 电报号码数据 适用于在《联邦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别海关登记处注册的进口商第 2,570 号一般性决议及其修正案和补充决议,涉及消费进口产品的最终目的地,允许及早识别那些与进口商的经济和财务能力无关的业务,并防止在这种情况下、、、其注册并最终进入交易所市场取消此类操作。 及时提供战略信息可以加强国家不同领域之间的协调,从而提高全面审计的结果并优化财政控制和资金流动。

从上述意义上讲,为了尽早采取相应的控制和检查行动,有必要通过实施“境外服务支付综合监控系统”(SIMPES)来补充现行计划,从而将分析打算向国外支付所提供服务的主体的财政义务遵守情况和财务经济能力。 立法局和法律事务、检查、系统和电信总局已采取其职责的干预措施。 本公告是为了行使1997年7月10日第618号法令第7条及其修正案和补充文件所赋予的权力而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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